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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息时间: 2022/11/2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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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公资发〔2022〕11号

         

        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操作规程,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2〕21号,以下称《办法》)和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需求制定

        (一)采购人制定的采购需求必须清楚明了、表达规范、含义准确,凡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不客观、指标不量化,连续区间没有按区间划分等次的,通知采购人修改完善。

        (二)无法详尽说明需求,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项目,如发展规划、风险评估、设计方案、可研报告等,要说明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三)采购需求规格统一、标准统一、国家统一规范的,可以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作为技术要求,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二、需求调查

        (一)采购人报送需求时,应同时报送项目需求调查文件(需求编制前一年内已开展过相关标的调查的只需附原调查文件)。

        (二)需求调查的形式可以是咨询、论证、问卷调查、可研报告等。

        (三)需求调查报告主要针对本次采购进行的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说明。

        (四)需要提供需求调查的项目:

        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要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等。

        三、采购实施

        (一)采购人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须的条件。除特定的专业资格、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专业人员及其管理能力等条件外,一般不作为资格条件。

        (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且数量不超过2个。

        (三)对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不得提出业绩要求。

        (四)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购。

        (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

        (六)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的项目,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不得作为评分项,设置成评分项的应量化等次,设置对应不同分值。

        (七)需要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项目,可以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八)公开招标的货物项目采购,价格因素分不低于30分,服务项目价格因素分不低于10分;竞争性磋商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为30~60分,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为10~30分。

        (九)除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外,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确需提供的需要说明样品的制作标准和要求,以及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非标产品制作样品的,要留出样品制作的时间。

        (十)尽量提供照片、小样、图片或视频代替样品,样品不允许提供整机,样品评分以5~10分为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件)。

        四、监督管理

        (一)文件编制经办人应对采购人报送的采购需求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如不符合规定,应提醒采购人及时修改完善。

        (二)采购人没有按要求确定评标办法的,文件编制经办人应告知采购人调整。

        (三)对于没有按照《办法》确定采购方式的,建议原确定单位进行修改。

        (四)对于拒不接受修改建议的采购人,暂停其采购项目的实施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按照《办法》规定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五)需求管理中涉及合同履约、风险防控等其他相关内容的,按照《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本细则自2022年5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