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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费优惠政策 主要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1〕14号) 按照文件要求,主要有以下12项税费减免政策: 1.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 2.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 3.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4.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5.在养老服务领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相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实施为期三年的小微企业减 税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降至5%) 6.降低企业税费成本。2021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7.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 8.养老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9.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9.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确保电价优惠政策惠及终端客户。 10.养老机构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11.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具体减免程序依据国家和我省税务部门的政策文件。 二、关于土地供应政策 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3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 按照文件要求,主要有以下9项用地政策: 1.对非营利性养老、医养结合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不得超过50年。吉林省规定,以出让方式供地,可按工业用地价格。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公顷(3万平方米)。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5万平方米)。 2.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需占用耕地且本地补充耕地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购买异地指标解决。 3.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4.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以后调增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5.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 6.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 7.依法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等级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等级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申请,经批准后,所在地的是、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8.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9.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 三、关于金融支持 主要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1〕14号) 1.提供稳定高效的增量信贷支持。继续将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作为投放重点。确保惠企纾困政策平稳衔接,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2.补齐企业信贷短板。持续扩大中小企业信贷服务覆盖面,继续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入规模,重点增加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充分利用“吉企银通”和“信易贷”平台,建立全省中小企业“首贷户”信息库,完善“首贷户”中小企业推荐机制,落实金融机构“首贷户”内部考核评价指标任务,促进首贷扩面增量,力争到2025年底,全省新增中小企业“首贷户”1.5万户,累计对中小企业“首贷户”发放贷款200亿元。 3.拓宽贷款抵押质押范围。鼓励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其上游供应商确认其应收账款真实性,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产业链供应链的交易数据、资金流和物流信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有序发展面向上下游中小企业的信用融资和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等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增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通过贴息补助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4.提供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实施调降担保费率,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力争5年内全省政府性担保机构新增贷款担保额达到3000亿元、新增担保企业达到3万户。 5.积极推广“政采贷”。建设供应商与商品库资源共享的电子商城“一张网”,推进市(州)、县(市)电子商城建设,满足采购人便利化需求,提升政府改沟效率。依托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吉企银通”开展政府采购融资,为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提供条件。 四、关于政府补助政策 主要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民政厅、财政厅联发《省级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4〕1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148号),。 根据文件精神,主要有以下5项补助政策: (一)针对机构补贴 1.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对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和收住社会老人的公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老人数、月数和生活自理程度给予资助,内设医疗机构的适当提高资助标准,主要用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相关的费用支出。 2.贫困老人入住补贴。对收住60周岁以上的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的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按照自理程度减免费用,具体减免金额由各地自行确定。对实行费用减免的养老机构给予资助。 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备(GB/733169-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关于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建设的指导意见》(吉民发〔2015〕48号)建设和提供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养老服务大院等,给予建设和运营资助,主要用于设施建设和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相关的费用支持。 对养老机构补助政策因省级资金采取因素分配法分配,因此各地执行标准不一。经调度,目前全省平均补贴标准为:自理84元/人/月,半失能125元/人/月,失能168元/人/月;最高为长春市,补贴标准为260元/人/月(无论身体状况);最低为珲春市,补贴标准为:自理25元/人/月,半失能50元/人/月,失能100元/人/月。 (二)针对个人补贴 1.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按照80—8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50元的生活津贴;90—99周岁的城乡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100元的生活津贴;具体发放标准可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各地现行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政策执行范围和发放标准大于和高于本通知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可仍按原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在此基础上,也可适当扩大发放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2.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对居家养老的6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失能老人给予资助。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给予补助,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 五、其他相关支持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1〕14号) 1.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加快发展。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计划,着力培育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年研发费用投入占比不低于1.5%、对全省重点产业有强链作用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十四五”期间,累计安排1亿元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认定为省级以上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奖补等方面的扶持,到2025年底培育1000户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政策,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启动实施吉林省科技企业R&D经费投入引导计划,对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应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R&D经费投入增量部分给予后补助。 3.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完善科技计划立项、任务部署和组织管理方式,提高中小企业承担研发任务的比例。对牵头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中小企业,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重点支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技术创新载体的企业,由省级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4.推动证照分离改革迭代升级。深入推进第二批证照分离改革,抓好取消审批、审批备案、告知承诺等中央事权落地见效,推动优化审批等省级事权改为告知承诺,帮助更多中小企业实现“准入即准营”。落实国务院“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要求,对标世界银行企业开办评价标准,在做到“一网通办、一日办结”基础上,2021年底前实现中小企业开办全部免费。 5.加快建设高质量创业载体。推动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培养,落实创业培训财政培训补贴政策,切实提升创业者创业能力。 6.推动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采取“一企一策”方式,集中协调解决重点开发区企业项目建设涉及的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历史遗留的节点问题。持续开展政府守信履约专项督查,对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或不能兑现政府承诺而收到损失的中小企业,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补偿,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7.落实服务企业机制。常态化组织“服务企业周”“吉林省企业家日”活动,开展企业减税降费、融资对接、科技创新、人才引培、司法维权、项目促进、公平竞争等服务。持续开展“万人助万企行动”,强化上下配合,定人定责定时限开展精准服务,分级分类化解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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