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项目使用审批 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设施,除重要的指挥、通信枢纽工程设施外,均可有偿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公用人防工程设施的开发利用由人防管理部门负责;单位人防工程设施由本单位使用,单位不使用的,人防主管部门可与单位协商调剂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公用人防工程设施的,须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签订使用合同。使用单位人防工程设施的,须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和转租公用人防工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