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领购法规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九)《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十)《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国税函〔2013〕89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2014年第19号);
(十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意见》(吉国税发〔2014〕54号);
(十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