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 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9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终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